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食品小作坊的定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三、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
(一)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二)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食品小作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机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的主要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
(六)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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