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甲公司,由甲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乙公司为其安排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薪资变更以及休假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同一地点,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向谁主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益呢?近日,密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方某于2022年3月30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任包装主管,月工资5000元。工作期间,由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实际工作中具体工作分配以及休假管理均是由乙公司负责。后因方某被拖欠在职期间的工资且多次索要未果,方某于2024年5月10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2024年6月6日,方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甲、乙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当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方某向法院提交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工资流水、送达邮件签收结果、邮件截图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庭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认可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二者系关联公司,甲公司系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对方某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二被告认可拖欠方某工资的事实,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方某入职甲公司,由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公司均通过微信以及邮件对方某进行薪资调整管理或休假管理、分配工作任务。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系关联公司,且存在交叉混同用工情形。方某主张甲、乙公司对其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支付方某工资24924.6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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