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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危险作业区域应当安设“电子围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地点 :
□掘进工作面掘进装备 ( 综掘机、掘锚机、掘锚一体机、连采机等 ) 部位 ;
□掘进工作面锚护装备 ( 两臂锚杆机、四臂锚杆机、运锚机等 ) 部位 ;
□掘进工作面辅助作业装备 ( 梭车、铲运车、装载机、耙装机等 ) 部位 ;
□给料破碎机、连运头车部位 ;
□矿井主运输和采取带式输送机驱动部分和机尾滚简等部位 ;
□溜煤眼或煤仓上、下口等部位 ;
□密闭墙外部 ;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部位。